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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|凯发娱乐平台推荐东土科技(300353):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

    2025-03-04

      8★★. 杭州合赢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 合伙)于2024年05月27日作出承诺★★:控股 股东李平通过协议转让21,830,000股给杭州 合赢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 伙),受让方杭州合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 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 份★★。

      2.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:李 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关 于同业竞争、关联交易★、资金占用方面的 承诺★★。

      (本页无正文★,为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》之签字盖章页)

      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10万 元★★;三★★★、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宋 永清不服一审判决,于2020年1月2日向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2020年4月27日,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(2020)京01民终1922 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★★,维持原 判★。二审案件受理费42,777元★★★,由宋永清负担★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公司已就该诉讼判决向北京 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截至目前, 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 8★,600,736★.15元★★★,宋永清所持公司2,701,549股股票 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★★★。公司将对上述 2,701,549 股股份申请办理股份注销手续★★★。

      2024年3月22日★★★,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 管局出具的《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李平凯发娱乐平台推荐、吴 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》(〔2024〕48 号)★★★,主要原因为2022年11月,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土科技(宜昌)有限公司与宜昌金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★★★、高级 管理人员闫志伟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数字制造产业技术研究 院有限公司,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披露标准,但公司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针对上述事项★★,公司已认真吸取教训,

      (1)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(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★★★、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、内控制度、内部审计制度、 关联交易制度)

      3.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★★:李 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关 于股份限售承诺。

      4★★.再融资阶段,2023年5月14日公司作出的 承诺: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北 京中关村芯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投资基金 (有限合伙)的出资2★★,000万元★★★,已实缴 1,000万元★★★;未实缴的1,000万元,本公司不 再实缴,对应的合伙份额,本公司将转让 给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, 具体转让时间★★★,本公司将与北京中关村芯 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投资基金(有限合 伙)及潜在受让方沟通协商确定★★。

      7. 王喜荣、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、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、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、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、粤 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★★★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、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 一,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承诺:本公司/ 本人将遵循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》和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法律★★★、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,以及与北京东 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《北京东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股份认购协议》的有关约定★★★,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认购股份★。在锁定期届满后减 持还将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法律、法 规★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、交易所相关规则 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★★★。若监管机 构对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 的锁定期进行调整★,则本公司/本人对本次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也将 作相应调整。

      本次培训主要结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、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9号——回购股份(2023年修订)》等相 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培训相关人员进一步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,巩固关联交易、募集资金管理、股 份回购、业绩预告等方面的合规意识,使培训对象加 强理解在公司日常规范运作方面所应避免出现的行 为★★★,同时,本次培训还介绍了本年度新发布的重要法 律法规等。

      拓明科技2015年至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24★★★,072. 00万元★,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21,763★.25万元,未完成利润为2★★,308★★. 75万元,盈利预测完成率为90.41%,未实现业绩 承诺。截至目前,业绩承诺主体常青★★★、王广善、 江勇和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 诺补偿★★;宋永清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。具体内容 详见巨潮资讯网()《关于北 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 偿方案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19-053)、《关 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 告》(公告编号★:2019-071、2019-100、2019- 108)★★★、《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 成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19-090)和《关于北 京东土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 告》(公告编号:2021-012)。2019年6月,公司 对宋永清提起诉讼,诉讼理由为公司于2014年收 购的拓明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,宋永清作为业绩 承诺主体未按照《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》约定向 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现金分红,亦未解除应 补偿限售股的质押★★★,导致公司只能分步办理业绩 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,构成严 重违约。诉讼请求为判令宋永清向东土科技补偿 现金4,817,761★. 16元★、补偿东土科技公司股票 2★,701★★,549股,返还现金分红291,767★★. 29元,支付 违约金800万元;判令宋永清承担东土科技因本次 诉讼发生的律师费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 2019年12月13日,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达 (2019)京0107民初17534号民事判决书★★,判决如 下:一、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原告东土科技现金补偿4★,817,761★.16元,股票补偿 数量2,701,549股★★★,返还现金分红291★★★,767.29元并给 付违约金1★,842,400元★;二★★★、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

      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、 罚款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保证拓明科 技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★。

      5.再融资阶段,2023年5月14日北京东土拓 明科技有限公司承诺:在2年内将东土拓明 科技劳务派遣员工占比降低至法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,具体解决措施包括★★:1、逐步与 现有业务中符合发行人用工标准的劳务派 遣员工签订正式《劳动合同》,将劳务派 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,或将富余劳务派遣 人员及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★★★,降低劳务派 遣员工比例★★★;2、开展新增项目时,派驻更 多的正式员工或在项目所在地进行自主招 聘,与新招聘员工直接签署《劳动合 同》★,以减少劳务派遣人员需求;3、在符 合客户要求的前提下★★,采用劳务外包的方 式凯发娱乐平台推荐,将部分业务整体外包给具备专业能力 的劳务外包单位★★★,降低劳务派遣员工比 例。

      加强对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★★,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,加强信息披 露管理。

      6.再融资阶段,2023年5月14日控股股东★★★、 实际控制人李平关于东土拓明劳务派遣事 项的承诺:关于东土拓明劳务派遣事项, 本人承诺:1、本人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 长,将敦促拓明科技按照已提出的解决措 施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★★。2★★★、如拓明科技因 劳务派遣人数超过规定比例而发生诉讼、 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,则本人

      1★★★.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:常青★★★、宋永清、 王广善、江勇及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 司承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 间,拓明科技2015年度、2016年度、2017 年度、2018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 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,000万元、 5,200万元★、6,760万元★★★、8★★★,112万元★★★。

      2.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